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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我的侦探路》讲述中国第一侦探的生活经历和情感故事,记录了私家侦探行业的成长历史。---作者:中国第一私人侦探--孟广刚(辽宁福尔调查事务有限公司常务顾问) 详情点击【全文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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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内动态
辽宁省首次以俩新罪名宣判案件
信息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52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5-24 14:53:27    收藏此页

2010年05月22日 10:35:17  来源:半岛晨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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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“可怕”的软件

    1手机定位

    安装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后,通过相关技术手段,可以在家中查询手机用户所在的具体位置。

    2窃取密码

    有了嗅探软件和解密软件后,可以自己查询手机用户的密码,再通过密码获得用户的相关信息,并卖给需要的私家侦探。

    3冒充他号

    安装了网络电话软件后,只要进行注册并向指定的账号内充值,就能正常拨打电话,并在对方的电话上显示任意号码,可以冒充用户修改手机用户密码。

    近日,中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两起特殊的案件,被告人均是用技术手段,窃取手机用户的相关信息,然后转卖给私家侦探。两起案件中的5名被告人被法院以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”判刑,另1名被告人被法院以“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”判刑。据了解,自《刑法修正案七》确定上述两个新罪名以来,辽宁省首次以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沈阳私家侦探竟能“手机定位”

    杨某现年29岁,家住沈阳市皇姑区,只有初中文化。 2007年,杨某在沈阳开了一家侦探公司,但是并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。由于工作需要,杨某对计算机相当了解。杨某的侦探公司开始运营后,经常有客户找杨某咨询,委托杨某调查婚外情等事务,并问他是否能够通过手机定位,来确定机主所在的位置。当时,杨某无法做到这一点,为此丢掉了很多单生意。后来,杨某想到了好朋友梁某。

    梁某现年36岁,是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网络部的员工,杨某觉得梁某肯定会有办法。见好朋友找上门来,梁某并没有推托,答应帮杨某实现“手机定位”。此后,杨某只要将要调查的手机号码交给梁某,梁某就会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,帮杨某查询机主的方位。可是,随着生意的增多,杨某嫌用这种方式太麻烦,便让梁某在其家中安装了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,还让梁某教他如何进行操作,通过相关技术手段,杨某便可以在家中查询手机用户所在的具体位置。掌握了这门“技术”,杨某的“生意”也多了起来。

    窃取用户信息卖给私家侦探

    随着业务的增多,杨某又不满足于现状了,他再次找到梁某,问他是否能够查到手机用户的密码。杨某最终通过梁某,获得了一个嗅探软件和一个解密软件。有了这两个软件后,杨某就可以自己查询手机用户的密码。但是杨某在工作中发现,一些手机用户的密码是初始密码,用那两款软件无法查到密码。于是他再次找到了梁某,最终在梁某的帮助下,杨某又通过伪造手机卡的方式,同时结合相关软件,通过通讯运营商的客服热线,对手机用户的初始密码进行修改,从而获得用户的相关信息。

    掌握了这一技术后,杨某开始在网上发布信息,帮人查询手机用户的密码和话单。大连等地的一些私家侦探找到了他,在对方提供要查询的手机号码后,杨某便可以轻松查到密码和话单,再以150元到24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信息卖给对方,他一共查询了290个手机号,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。

    由于“生意”火爆,在整个犯罪活动中,杨某的妻子王某也加入其中,杨某还雇来徐某,每个月都给徐某开工资。 2008年10月,警方通过技术手段,发现了杨某的犯罪行为,将杨某、梁某、王某和徐某抓获。

    冒充通讯客服骗用户

    就在杨某一伙人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的同时,沈阳的两名无业人员也干着类似的勾当,他们一个叫何某,系黑龙江省人;一个叫周某,系辽宁省康平县人,两个人是朋友关系,都是无业人员。

    据何某到案后交代,2007年4月,他从网上下载了几个网络电话软件,安装了此类软件后,只要进行注册并向指定的账号内充值,就能正常拨打电话,并在对方的电话上显示任意号码。何某称,后来,他们就利用网络电话软件,冒充通讯运营商的客服,给手机用户拨打电话,骗取对方的手机密码。而周某的作案手段和何某如出一辙。

    我省首次以俩新罪名宣判案件

    2009年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两起案件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杨某、徐某、王某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,并采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,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而梁某的行为构成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。在另一起案件中,法院认为,何某和周某也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近日,中山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,杨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分别被处罚金1万至5000元不等;何某、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分别被处罚金1万元。据了解,这两起案件中,以这两个新罪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,在辽宁省尚属首次。

    本报特别报道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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