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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我的侦探路》讲述中国第一侦探的生活经历和情感故事,记录了私家侦探行业的成长历史。---作者:中国第一私人侦探--孟广刚(辽宁福尔调查事务有限公司常务顾问) 详情点击【全文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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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对’私人调查侵犯隐私权的定义
信息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1655    更新时间:2011/3/3 15:30:39    收藏此页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:法院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,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比以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于是,当事人自然而然地、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。这种积极的取证方式,有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:法律保护隐私权,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、无原则的。

  所谓隐私权,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。但是,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、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,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。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,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,不构成侵犯隐私权。

  而且,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法律意义上的侵权,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,即有非法的行为、损害后果,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,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、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,从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,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:只要取证过程合法,法律对形式还是宽容的。

  现行法律不禁止私人涉及的那些取证活动,现行法律同时也对这些取证活动所针对的对象,提供了足够的保护。首先,取证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如《宪法》及《国家安全法》中的规定。其次,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,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,主要是在法庭上向审判机构提交,使用不当造成侵害隐私权的,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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